企业标准参编对标报告
「潍坊公共交通总公司」
生成日期:2026年09月30日 · 数据来源: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/ 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 · 共收录标准 437,116 项(持续扩充中)
一、贵企业参编概况
1参编标准总数
0牵头起草
1地标
| 标准号 | 标准名称 | 级别 | 发布机构 | 本企业角色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DB37/T 4819—2025 | 燃料电池用氢气全过程信息追溯技术规范 | 地标 |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| 起草单位 |
最近一次参编标准发布日期:2025-02-13
二、同行参编对比
| 对标企业 | 参编总数 | 与本企业同标 |
|---|---|---|
| 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| 367 项 | 1 项 |
|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| 280 项 | 1 项 |
| 山东国创燃料电池技术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| 29 项 | 1 项 |
三、可参编标准机会清单
以下 17 项标准有 2 家及以上同行领先企业参与、而贵企业尚未参编,建议优先评估:
| 标准号 | 标准名称 | 级别 | 发布机构 | 同行参与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DB37/T 4838—2025 | 含氢分布式综合能源系统运行优化指南 | 地标 |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| 山东国创燃料电池技术创新中心有限公司、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、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(3 家) |
| GB/T 41134.3-2026 | 电驱动工业车辆用燃料电池发电系统 第3部分:挖掘机用燃料电池/电池混合系统性能试验方法 | 国标 |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| 山东国创燃料电池技术创新中心有限公司、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(2 家) |
| GB/T 20042.4-2025 | 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 第4部分:电催化剂测试方法 | 国标 |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| 山东国创燃料电池技术创新中心有限公司、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(2 家) |
| T/CI 1151—2025 | 燃料电池发动机用氢气共轨系统 | 团标 | 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 | 山东国创燃料电池技术创新中心有限公司、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(2 家) |
| T/CICEIA /CAMS120—2025 | 柴油机氮氧化物还原剂缩二脲含量快速评价方法 | 团标 | 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 | 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、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(2 家) |
| T/CICEIA /CAMS119—2025 | 柴油机氮氧化物还原剂醛类含量快速评价方法 | 团标 | 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 | 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、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(2 家) |
| T/CCTAS 225—2025 | 燃料电池汽车维修通用技术要求 | 团标 |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 | 山东国创燃料电池技术创新中心有限公司、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(2 家) |
| T/CCTAS 224—2025 | 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技术规范 | 团标 |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 | 山东国创燃料电池技术创新中心有限公司、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(2 家) |
四、招投标加分潜力分析
| 标准级别 | 牵头起草 | 参与起草 |
|---|---|---|
| 国家标准 | 4 ~ 6 分 | 2 ~ 4 分 |
| 行业标准 | 3 ~ 5 分 | 1.5 ~ 3 分 |
| 团体标准 | 2 ~ 4 分 | 1 ~ 2 分 |
贵企业现有参编组合的标准化加分潜力约为 0 ~ 0 分
其中牵头起草 0 项可争取更高档位分值 · 多数招标项目技术标标准化加分上限为 5 ~ 10 分,贵企业尚有加分空间,建议按上方机会清单补齐
以上 1 项标准均可在发布前开具参编证明,直接作为投标佐证材料(1 周内可出)
| 企业 | 标准化加分潜力估算 | 与贵企业差距 |
|---|---|---|
| 本企业 | 0 ~ 0 分 | — |
| 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| 541 ~ 1082 分 | 落后约 1082 分 |
|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| 419 ~ 838 分 | 落后约 838 分 |
| 山东国创燃料电池技术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| 42.5 ~ 85 分 | 落后约 85 分 |
说明:分值区间依据政府采购、工程建设类招标常见评标办法整理,仅作参考;实际加分以各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为准。
五、结论与建议
综上,贵企业当前参编 1 项标准(牵头 0 项),在同行业对比中仍有提升空间——同行领先企业参编 367 项,差距即机会。结合上方机会清单,优先选择与主营业务强相关、正处于征集阶段的团体标准切入。
参编标准可为企业带来:投标加分与资质背书、行业话语权、参编证明(1 周内可出,标准发布前即可用于投标)。
参编申报咨询:18660107518(微信同号)